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陳發復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蔣陳玉順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正鎔
被 告 郭陳來順
王錦鴻
王錦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然當天因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適逢11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
古寧頭大捷紀念日為星期六而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為
補休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雖當事人表明不
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
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