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69號
PCDV,113,訴,969,20251015,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劉進郎
被 上訴人 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114年8月
13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等存卷足憑,揆諸上
開說明,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