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12號
PCDV,113,訴,3912,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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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蔡雪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295元(即332,647+55,441+166,32
4+55,441+27,721+27,721=665,2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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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