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872號
PCDV,113,訴,3872,2025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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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明義

被 告 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9月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聲請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應更正如附表
「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被告溱晟空 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之租金損害總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判決誤載為28,000元,導致本件賠償總 額及訴訟費用分擔等發生系統性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附表:
編號  出 處 原 記 載 內 容  應 更 正 內 容 1. 主文欄第1項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1,475】元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3,475】元 2. 主文欄第3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擔【65】% 訴訟費用由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擔【79】% 3. 主文欄第4項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231,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483,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4. 判決第13頁第8至9行 租金損害共【28,000】元 租金損害共【280,000】元 5. 判決第14頁第1行 及租金【28,000】元 及租金【280,000】元 6. 判決第22頁第16至20行 (六)以上,原告可向溱晟公司請求者為:逾期完工之違約金371,428元、租金【28,000】元之遲延損害賠償、溢領工程款共408,422元、第三人代履行之損害賠償共423,625元,共計【1,231,475】元(計算式:371,428+【28,000】+408,422+423,625=【1,231,475】),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六)以上,原告可向溱晟公司請求者為:逾期完工之違約金371,428元、租金【280,000】元之遲延損害賠償、溢領工程款共408,422元、第三人代履行之損害賠償共423,625元,共計【1,483,475】元(計算式:371,428+【280,000】+408,422+423,625=【1,483,475】),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7. 判決第23頁第13行 請求溱晟公司給付【1,231,475】元 請求溱晟公司給付【1,483,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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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