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872號
PCDV,113,訴,3872,2025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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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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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