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68號
PCDV,113,訴,366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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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68號
原 告 吳孟儒
訴訟代理人 賴宏庭律師
被 告 羅楷傑



張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被 告 李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
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羅楷傑張凱雄
李啟澤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
以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下分稱其明,合
稱被告等3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9,748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卷〈下稱附民卷〉第6頁
)。嗣於變更聲明為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159萬9,867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一第99頁),核屬原告在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下所為追加連帶責任,以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張凱雄以原告係以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第400
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其起訴原因事實,
且其已對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
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惟按民事訴訟法第1
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
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
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
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等3人之
犯罪行為,係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以前」之行為,則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適用。是張凱
雄前開聲請,核屬無據。
三、李啟澤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二第23至25頁),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本院定
於114年10月2日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程序,因羅楷傑在監,
本院囑託監所送達訴訟文書(見本院卷二第19頁),羅楷傑
接獲開庭通知後,以本院民事庭出庭意願調查表表示不願到
庭,以及後續之庭期及宣判均無須提解其到庭或安排遠距視
訊(見本院卷二第17頁),考量民事訴訟法原無強令當事人
到庭或強令當事人防禦之依據,在監押之當事人經合法通知
,仍可本其自主意志,決定接受或拒絕民事審理之提訊,羅
楷傑既已明示拒絕到庭辯論,原告就此部分聲請一造辯論判
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3人與訴外人林樞叡明知臺灣蝦皮購物綱
站係籍由發送驗證簡訊至申請者提供之手機門號,由申請
輸入驗證碼,以驗證使用者身分,始能註冊會員與開通各
服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中國人士有對價取
得臺灣門號簡訊驗證碼,用以註冊臺灣蝦皮購物網站之電商
服務會員帳號,極易遭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
具,且依據上述服務內含之金流、消費功能,其客戶支付代
價使用被告提供之門號,亦顯有隱匿身分以遂行財產犯罪之
高度可能性,竟基於共同詐欺、洗錢之故意,利用成立有限
公司及企業社之方式,由羅楷傑自任粉紅玻璃企業社實際負
責人,以其所控制企業社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所示各
手機門號,由羅楷傑指揮張凱雄李啟澤訴外人林樞叡
命行事,使用張凱雄李啟澤所有手機作為聯絡工具,備妥
安裝大量手機SIM卡、貓池等電腦設備硬體與遠端操作軟
體,提供中國人士所屬詐騙集團收取驗證簡訊,以註冊臺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擔任賣方,再以所控制之蝦皮會員
帳號擔任買方下單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
蝦皮系統隨機生成虛擬帳號。再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於附
表所示詐騙時間、方式詐騙伊,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共159萬9,867元至該詐騙集團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虛擬
帳號內,隨由詐欺集團順利收取上開款項,致伊受有損害等
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規定,求為命
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159萬9,86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張凱雄則以:雖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伊犯幫助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但伊已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本件應不受系爭刑事
判決認定之拘束。又系爭刑事判決係認定伊犯幫助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不是原告主張的詐欺罪。又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所受損害與伊提供他人手機驗證碼之行為間有
何因果關係,且無從僅以門號為被告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社
申辦,遽認伊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等語,資為抗辯。
三、李啟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以:原告就伊如何
對其為侵權行為,又如何因伊之行為而受有損害等節,均未
舉證以實其說,得否僅以伊所涉系爭刑事案件,逕論伊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即非無疑。且伊僅係聽從羅楷傑之指示,協
助跑腿、收發文件等雜務,並未詐欺原告,聯繫客戶出售提
手機門號及代收驗證服務者,亦非伊,伊對於原告所稱
博客來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指示操作、匯款等情
,均不知情等語,資為抗辯。
四、羅凱傑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二第17至19頁),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分別
定有明文。且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
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
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前開原因事實,業已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919號、
第49444號、第56093號追加起訴書為證(見附民卷第7至2
6頁),復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判決之電子卷證查核屬實
,復參以系爭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等3人明知蝦皮係藉由
發送驗證碼至申請者提供之手機門號,由申請者輸入驗證
碼,以驗證使用者身分,始能註冊會員開通使用各項消費
金流服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大陸地區人士
對價取得手機門號驗證碼,即得驗證註冊蝦皮會員帳號,
極易遭詐騙集團隱匿身分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
工具,透過蝦皮內含之消費金流服務功能,亦顯有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高度可能性,竟仍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故意,由羅楷傑自任粉紅玻璃企業社實際負責人,
以所控制企業社名義,向台灣之星等電信業者大量陸續
申辦如附表所示各手機門號,並由羅楷傑指示張凱雄、李
啟澤、訴外人林樞叡聽命行事,使用手機等聯絡工具,以
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為據點,備妥安裝SIM卡、貓
池等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提供大陸地區人士
以使用自助接碼平台,透過微信等通訊軟體,由張凱雄
李啟澤大陸地區人士開卡、儲值,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
求,代收驗證簡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
量販售逐次提供手機門號暨驗證服務,從中羅楷傑按每
驗證碼約300元之單價收取報酬,並朋分張凱雄、李啟
澤、訴外人林樞叡各5%、2.3%、6%,嗣持用者即得透過驗
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以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賣方,另以
所控制之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買方下單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
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虛擬帳戶,旋
以所控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系統將款項由虛擬帳戶退
還至所控擔任買方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方式,順利收取詐
騙款項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共159萬9,867元至該詐騙集團利用蝦皮系統
生成虛擬帳號內,隨由詐欺集團順利收取上開款項,
致原告受有159萬9,867元之損害等情,並判處羅楷傑幫助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
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張
凱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
算1日。李啟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
000元折算1日(見本院卷一第13至72頁),自堪認定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雖張凱雄李啟澤辯稱原告並未舉證
其等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且其等未實際負責去電詐騙原
告云云,惟李啟澤張凱雄聽命於羅楷傑之指示,以有對
價方式協助大陸地區人士收取驗證碼,使持用者得以透過
驗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並擔任賣方,再以控制中之買方
蝦皮帳號選擇銀行轉帳付款方式,取得蝦皮系統隨機生成
虛擬帳戶,並以此收取詐騙原告匯款,則被告等3人就
上開詐騙行為顯然具有一定行為分擔,且因提供驗證碼而
收取對價,難認其等對於提供驗證碼與大陸地區人士將作
為詐騙使用毫無所悉,再佐以系爭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
張凱雄李啟澤抗辯其等原告並無舉證證明其等如何
與詐欺云云,自不可取。
  ㈢張凱雄復辯以系爭刑事判決是認定其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不是詐欺罪云云,然系爭刑事判決理
由中已認定張凱雄涉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見本院卷一第4
4頁),則張凱雄此部分辯詞,容有誤會,並不可取。雖
張凱雄引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3614號不起
處分書為據,辯稱其無幫助故意云云,惟該案係偽造
書之事實,與本件事實不同,自難執此為有利張凱雄之認
定,是張凱雄此部分辯詞,亦不可取。
  ㈣準此,羅楷傑以其自任企業社名義辦理大量門號,再指示
張凱雄李啟澤以有對價方式協助大陸地區人士收取驗證
碼,使持用者得以透過驗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並擔任賣
方,再以控制中買方蝦皮帳號選擇銀行轉帳付款方式,取
蝦皮系統隨機生成虛擬帳戶,並以此收取詐騙原告匯
款159萬9,867元,則被告等3人之行為促使詐騙行為之完
成,並使詐騙金流難以追查而隱匿資金去向,顯與大陸地
區人士所屬詐騙集團間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完成詐騙及收
取不法資金之情,與詐騙集團間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
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賠償
其所受損害159萬9,867元本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應
連帶給付其159萬9,86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7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
第3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另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及依張凱雄李啟澤
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等3人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蝦皮會員註冊帳號 蝦皮ID 手機門號 驗證/ 註冊時間 隨機生成虛擬帳戶時間 詐騙時間及方式 詐騙匯款金額/證據出處 用戶名稱 u6ds_tiiiq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2分 111年8月12日15時46分許,去電吳孟儒,佯裝網購與客服人員中華郵政人員謊稱:疏失加入VIP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吳孟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59萬9867元 粉紅玻璃企業社 u6ds_tiiiq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2分 u6ds_tiiiq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2分 u6ds_tiiiq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3分 u6ds_tiiiq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3分 lqr_fd2sx3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31分 lqr_fd2sx3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31分 i_7fx3ydy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43分 i_7fx3ydy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44分 i_7fx3ydy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44分 i_7fx3ydy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44分 i_7fx3ydy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45分 x5pi1x03_o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6分 x5pi1x03_o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7分 x5pi1x03_o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8分 q6qgwgxtj0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10分 q6qgwgxtj0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10分 q6qgwgxtj0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10分 q6qgwgxtj0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11分 noqpel46fg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27分 noqpel46fg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28分 noqpel46fg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0分 noqpel46fg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1分 noqpel46fg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2分 62vfu7bbav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4分 62vfu7bbav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4分 62vfu7bbav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5分 62vfu7bbav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5分 62vfu7bbav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36分 ju98_lc0se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44分 ju98_lc0se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9時44分 51gp596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10分 51gp596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16分 51gp596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16分 51gp596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17分 oggc2pj6dd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28分 oggc2pj6dd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0分 oggc2pj6dd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3分 oggc2pj6dd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3分 oggc2pj6dd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4分 n_566i2aui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6分 n_566i2aui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7分 n_566i2aui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8分 n_566i2aui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8分 n_566i2aui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3日0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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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