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82號
PCDV,113,訴,3082,2025102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黃力
被 上訴人 新大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培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