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78號
PCDV,113,訴,2878,2025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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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張家豪
被 上訴人 孫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1萬3,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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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