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396號
PCDV,113,訴,2396,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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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振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育任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1,59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6,486元(柒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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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