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事實係以被告自行上傳性愛影片
至網路空間等情為本件請求,嗣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以民事
準備一狀增列被告將性愛影片傳送予第三人等情(見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1753號「下稱訴字」卷第143頁),觀諸上開情
形均係基於被告散佈性愛影片之同一基礎事實為請求,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卻在交往期間屢次將兩造發
生性行為之過程予以拍照、錄影。詎料,原告於兩造分手
後之111年6月間接獲友人通知原告之1張自拍照及1部性愛
影片遭帳號「duo00000000」上傳發布至社群軟體「Insta
gram」,該性愛影片竟有以圖案方式遮蔽被告之臉部,卻
獨留原告之臉部可供清楚辦識;於111年6月11日發布上傳
1張清楚可見原告之臉部及裸露全身之私密照片;再於同
年月日發布內容為「往下滑有驚喜…」之內容,並上傳1張
原告之自拍照、1部兩造間可見原告之性愛影片,上開貼
文內容因該帳號為公開帳號,進而成為可供不特定使用者
任意觀覽之狀態。
(二)原告又於「我愛78論壇(網址:http://www.5278.cc)」網
站發現遭與被告慣用之帳號(asZ0000000000),生日同
為86年7月25日、血型O型,居住地為臺北縣(即新北市之
前身),皆與被告個人資料相符之上傳者,於110年10月1
日以「顏質清純可愛女友,衣服底下藏著E奶」為標題,
上傳2部僅有原告入鏡之性愛影片、2張原告裸露上身之照
片。
(三)另原告接獲友人通知,「MEGA雲端」、色情網站「五樓自
拍」及「HHVIP(網址:https://twhcomics.com/)」遭上傳
兩造交往期間遭被告拍攝之性影像及原告自拍照。惟MEGA
雲端」現遭發布者刪除,惟存載在該雲端空間内之原告性
影像或原告自拍照,均能遭不特定人下載而達永久供他人
留存之狀態。
(四)被告曾於刑案中自承約於109年,在通訊軟體Discord將該
私密影片及照片傳送給暱稱「殿堂」、「毛毛」、「晨立
」、「布丁」及其他不詳之人在內之聊天室群組內。足證
被告確實有將原告之私密影片傳送予他人,其甚至連其「
傳送之對象」亦無法確知,可知其行為與傳送予不特定多
數人無異。
(五)綜上,上開社群軟體及色情網站所發布之性影像皆是兩造
於交往期間所發生之私密行為遭被告利用其手機所為之紀
錄,原始檔案僅被告持有,被告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心靈
創傷,更活在恐懼之中,對原告之影響及侵害實屬嚴重。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
(六)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否認原證1、2、4、6之原告自拍照、性影像係被告上
傳或散布,本件原告主張之部分行為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27171號為不起訴處分,且被告之手機及筆
記型電腦自西元2019年1月間至2023年1月間,皆無我愛78
論壇色情網站之搜尋歷程,且原告係擅自登入系爭我愛78
論壇帳號「asZ0000000000」帳戶,看到該帳戶上傳之系
爭性影像後,始推測可能係被告所上傳,惟該帳號、密碼
,有香港網友暱稱「殿堂」、大陸網友暱稱「毛毛」、暱
稱「晨立」及暱稱「布丁」等人知道;又被告用以拍攝原
告性影像之舊手機(IPhone8 PLUS)已賣掉約2年,無法排
除第三人還原刪除之性影像後散布之可能。
(二)退步言,系爭性影像須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系爭帳戶後,
始能在該帳戶個人空間瀏覽,其他會員或訪客並無法看到
系爭性影像,此有查詢系爭帳戶個人資料頁面截圖,顯示
「帖子數:0」、「回復/查看」欄均顯示為「0」,且進
一步點擊進入該頁面後,標題顯示「[女大學生]顏質清純
可愛女友,衣服底下藏著E奶(審核中)」,足證系爭性影
像並未對外發布成功。
(三)綜上,縱認系爭性影像係被告所上傳,惟尚未處於可供不
特定人觀覽之狀態,故原告並無隱私、名譽或任何其他權
利遭受侵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四)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被告於兩造分手後,有散佈原告性愛影片及私密照片行為
,業據原告提出色情網站網頁截圖、蒐證影片光碟、「我
愛78論壇」網站之帳號「asZ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
號)之個人資料畫面截圖為證(見訴字卷第25頁、第23頁
、第27頁),而觀諸系爭帳號所留存之個人資訊,其性別
、生日及居住地均與被告相同(見訴字卷第27頁、第89頁
),足認系爭帳號確實為被告所使用,則被告未經原告同
意,任意散佈原告性愛影片及私密照片,已堪認定。
再佐以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是布丁、毛毛及晟立一直起鬨
,叫我要傳性愛影片,我跟他們3個人在同一個DISCORD群
組,我有把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跟我的性愛影片傳到這
群組給他們看,我只有傳一部,我傳的那部影片只有短短
幾秒,跟網路上被散佈的影片是同一個內容」等語(見新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171號電子「下稱偵字」卷
第178頁),更堪認被告確有任意傳送原告性愛影片之情
形,則被告該等散佈行為既未經原告同意,自屬侵害原告
隱私及名譽,並屬情節重大,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被告辯稱於刑事案件偵查時於被告手機及電腦中皆無發
現相關色情網站之搜尋紀錄,且系爭帳號之密碼被告曾提
供他人知道,以及被告舊手機已出售約2年,可能係取得
舊手機之第三人以電腦軟體還原後散佈之,並辯稱「我愛
78論壇」之性愛影像並未發佈成功,原告無任何權利遭受
侵害等語,然被告既自承舊手機已出售,則被告現有手機
及電腦無相關色情網站之搜尋紀錄,尚難即以此論斷系爭
帳號所散佈影片非被告所為,且綽號布丁之證人張正霖於
偵訊時陳稱:「我沒有跟被告拿過他在這個論壇的帳號密
碼」等語(見偵字卷第136頁),更足認被告辯稱將系爭
帳號交予他人使用為虛,另被告將原告性愛影像及私密照
片上傳至「我愛78論壇」網站雖顯示「審核中」(見訴字
卷第129頁),然此並非未發佈成功,無礙於被告有散佈
原告性愛影片及私密照片之行為,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
。
(二)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
,每月收入約3萬元至4萬元左右;被告為高職肄業,並有
兩造之戶籍資料及財稅資料在卷佐稽,復參以被告散佈原
告性愛影像及私密照片行為,業已擴散,造成原告身心嚴
重受創,需前往身心精神科就診,綜合上情,以原告人格
法益所受侵害程度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
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70萬元為適當。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13年7月9日(見訴字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
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
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