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31號
PCDV,113,訴,1431,2025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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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林鑫


蔡繼中


被 上訴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3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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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