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72號
PCDV,113,訴,1172,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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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吳漢萍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吳曉萍
鄭名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5號請求分
割遺產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
年10月30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7月28日判決確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
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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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