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楊瓔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黃稚壹律師
被上訴人 戴美蘭
謝天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