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32號
PCDV,113,簡上,132,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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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楊瓔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黃稚壹律師
被上訴人 戴美蘭
謝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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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