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705號
PCDV,113,家親聲,705,202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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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05號裁定
不服,於114年8月28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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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