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四項即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前開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