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75號
PCDV,112,重訴,775,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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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元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又瑢
董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7,1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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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