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88號
PCDV,112,重訴,388,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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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楊建新
被 上訴 人 王金全


王秀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8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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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