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14號
PCDV,112,訴,281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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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 告 尤蕭煌蘭

蕭見利
蕭煌子
蕭富士
蕭煌英
蕭羚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被 告 蕭棋男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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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