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己○○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確認代位繼承
權不存在事件為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上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事件
已於114年7月23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影本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