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42號
PCDV,111,重家繼訴,42,2025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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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抗 告 人 李金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金鶴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未繳納抗告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
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潔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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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