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王俞婷
李冠蓉
欣瑞牙醫診所即昌育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被 告 吳昌駿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刑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