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25號
PCDM,114,附民,252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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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5號
原 告 吳沛
被 告 陳敬方

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8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理由
一、原告訴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行簡式審判
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
同年月1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
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
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
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
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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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