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90號原 告 劉奇岳被 告 邱之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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