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273號
原 告 林淑慎
被 告 黃柏憲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對原告林淑慎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部分
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諭
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