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69號
原 告 林城鋒
被 告 蔡騰輝
上列被告蔡騰輝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
經原告林城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