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247號
PCDM,114,附民,224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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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47號
原 告 游家蓁

被 告 劉名晉
謝品

上列被告劉名晉謝品謙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
399號),經原告游家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關於被告黃國翔部分,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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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