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7號
原 告 王致揚
被 告 陳品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詳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
字第23725號起訴書所載,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85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