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28號
原 告 王梓豪
被 告 張浩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18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浩文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至於同案被告江梓正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