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08號
PCDM,114,附民,190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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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8號
原 告 顏嘉文
被 告 高家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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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