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38號
PCDM,114,附民,183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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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8號
原 告 許景裕
送達代收人 許進行
黃月美
被 告 嗄菀•吉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4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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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