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28號
PCDM,114,附民,1828,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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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28號
原 告 沈美
被 告 DESMOND CHONG JIA KANG


上列被告DESMOND CHONG JIA KANG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1985號),經原告沈美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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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