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鄭立罡
上列被告鄭立罡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20號),
經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