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75號
PCDM,114,附民,1775,2025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
原 告 張閎
被 告 陳品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
行車公路車討論社團刊登販賣Wahoo powrlink zero雙邊功
率踏板,於4日6時15分許一名網友「Nuochen Tudi」私訊本
人表示有意購買,並請本人用蝦皮商城開賣場,但卻以尚未
簽署三大保障條例、正品保障、15天鑑賞期、蝦皮安心退等
理由表示結帳失敗,後續用LINE「洪蕙芸」(LineID:qzy5
184)加入聯絡並提供蝦皮在線客服連結,並要本人詢問客
服人員及添加LINE好友「中國信託線上櫃台」(LineID:93
9ksdap)由該名線上客服辦理認證問題,並以驗證帳戶名義
要求本人提供帳戶資訊及驗證碼,後續本人分別於113年12
月4日陸續匯款共5筆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1元,匯
款完成後對方便失去聯繫,才驚覺受騙,爰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998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