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
原 告 何明鳳
被 告 黃俊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9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