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68號
PCDM,114,附民,166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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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68號
原 告 葉浩
被 告 黃俊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9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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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