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519號
PCDM,114,附民,151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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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
原 告 侯俊壕
被 告 陳湘文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697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14年度易字第697號詐欺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17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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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