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500號
PCDM,114,附民,1500,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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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陳美璐
被 告 吳其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
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改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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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