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38號
PCDM,114,附民,143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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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
原 告 謝涓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杜偉綱



張子喬


林玉慈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林宏燊

蔣秉原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羅嘉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杜偉綱張子喬林玉慈被訴擄人勒贖案件,經原
謝涓鈴對上開被告及被告林宏燊蔣秉原羅嘉文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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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