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
原 告 謝涓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杜偉綱
張子喬
林玉慈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林宏燊
蔣秉原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羅嘉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杜偉綱、張子喬、林玉慈被訴擄人勒贖案件,經原
告謝涓鈴對上開被告及被告林宏燊、蔣秉原、羅嘉文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