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7號
原 告 陳家著
被 告 陳錫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
號:114年度易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茲因傷害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至公然侮辱部分,雖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89號
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然原告業就此部分聲請移送民事
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就此部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