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07號
PCDM,114,附民,130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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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
原 告 陳哲賢
被 告 施能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4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施能傑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546號判決諭知交付帳戶部分免
訴、提領贓款部分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就
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
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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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