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108號
PCDM,114,金訴緝,10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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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景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景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癸○○莊昭安(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少年郭○墐(民國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RM大師」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詐騙集
團成員先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
如附表一),「RM大師」並指示少年郭○墐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
領款項(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如附表一)後,依序交付莊昭安
癸○○收受(如附表一),最終將款項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收受,
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來源。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的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犯罪事實坦
承不諱(少連偵卷第26頁至第32頁、第182頁正背面;本
院卷第28頁、第36頁),與同案被告莊昭安、少年郭○
、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偵查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
表二),並有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足以認為
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
(二)被告於警詢供稱:112年11月29日我是第一層收水,莊昭
安是第二層收水等語(少連偵卷第30頁背面),又被告於
112年11月29日15時37分與少年郭○墐碰面,並且同案被告
莊昭安於112年11月29日16時5分與被告、少年郭○墐會合
的情節,有監視器畫面1份在卷可證(少連偵卷第85頁、
第91頁),足以認為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16時5分以後,
即與同案被告莊昭安共同向少年郭○墐收取詐欺款項,起
訴書於附表一編號7、9、10「第二層收水」記載不詳部分
,都應該更正為被告。
(三)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
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事
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與其他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
情形,綜合全部罪刑結果進行比較後整體適用,才能據以
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並於該範圍為刑罰宣告(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洗錢部分:
  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洗錢罪自第14
條第1項移至第19條第1項,並於後段明文規定,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部
分的法定刑比修正前規定(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輕。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偵查及歷次審判)減
刑規定部分,修正後則於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增加「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的
要件。
  ⑶被告於偵查、審理自白洗錢罪,卻未將所得財物(即全部
報酬,範圍詳如犯罪所得沒收部分的說明)繳回,只符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綜合全部罪
刑結果進行比較,修正前洗錢罪的有期徒刑處斷框架是1
月至6年11月,修正後洗錢罪則是6月至5年,上限低於修
正前洗錢罪,所以修正後規定比較有利於被告,依據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該適用修正後法律。
  3.詐欺犯罪部分: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並增設第
47條減刑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⑵由於刑法第339條之4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
第1目所稱詐欺犯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存在裁判上
一罪關係的犯罪,按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
第3目規定,也是詐欺犯罪,行為人一旦符合特定條件即
可獲得減刑優惠,自然比較有利於行為人,整體比較之下
,應該適用113年8月2日以後的法律規範,也就是按照現
行法律規定論罪,再判斷是否援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規定減刑。
(二)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
第1項後段洗錢罪。  
(三)共同正犯:
  1.被告、同案被告莊昭安、少年郭○墐與「RM大師」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各自擔任詐騙、聯繫、提領、回繳
款項的工作,對於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及洗錢的行為,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
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的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於警詢供稱:我跟郭○墐是做詐欺認識的,我不知道
郭○墐是未成年等語(少連偵卷第27頁背面),又於準備
程序供稱:郭○墐曾經在我面前抽菸,我不知道郭○墐是未
成年人等語(本院卷第28頁),並且少年郭○墐於警詢證
稱:是莊昭安廖彥碩介紹我這個工作等語(少連偵卷第
44頁),因此被告不一定能知道詐騙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
,無法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加重被告的處罰。
(四)罪名的競合與罪數的認定:
  1.被告協助詐騙集團成員收取、回繳款項,製造金流的斷點
,除了是詐欺取財犯罪的分工行為以外,也是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來源的行為,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
係,而且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被告是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2.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不同的詐騙方法,行為時間、被害人也
不一樣,各別具有獨立性,各別被害人的詐欺取財行為
間,可以認為是犯意各別,而且行為互殊,應該以被害人
的人數為基礎,分別進行處罰(共10罪)。    
(五)被告雖然於偵查、審理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但
未將犯罪所得(即全部所得財物)繳回,與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規定的要件
不符,無法減輕被告的處罰。
(六)量刑:
  1.審酌被告的身體四肢健全,卻不思考如何藉由自己的能力
,透過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然貪圖詐騙集團給付的報酬
,同意為詐騙集團出面收取款項,並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
合作,進行詐騙計畫,騙取他人的金錢,製造金流斷點,
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事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良好,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有過失傷害、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的前科,又被告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
程度,入監前從事火鍋店內場工作,月薪約3萬元,與父
親同住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在整個犯罪流程中,沒有證
據顯示被告是詐騙集團中具有決策權的角色或是核心成員
,報酬計算方式是經手款項0.5%,以及被告未與任何被害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因素,再以各被害人受騙金
額多寡為基礎,針對本案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的說明:
(一)犯罪所得:
  1.被告於警詢供稱:大約0.5%是我的報酬等語(少連偵卷第
31頁背面),又被告於附表一共經手46萬5,000元,而附
表一所示之人的被害金額總共是41萬6,570元,由於超過
部分並未被證明是詐欺犯罪所得的款項,所以被告的犯罪
所得應該是2,083元【計算式:41萬6,570元×0.5%≒2,083
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2.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無法將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1.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有明文的規定。又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的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該規定的立法理由並明確指明,為減少犯罪行為人
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即犯罪客體),因為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的
不合理現象,才會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的字
句。
  2.被告、同案被告莊昭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完成洗錢犯罪
客體(即回繳給詐騙集團成員的款項),已經全部被詐騙
集團成員取走,下落不明,並沒有被查獲,即便存在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無法在本案將被告共同洗
錢的財物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第一層 收水 第二層 收水 主文 1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使用Line暱稱「小敏」、銀行專員「姜家豪」,向甲○○佯稱須簽署蝦皮賣場保障協議,須依指示完成認證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7日21時55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59分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三重二重埔郵局】 莊昭安 癸○○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18時7分,使用臉書帳號「Ka Taii」、Line暱稱「陳曉秋」、銀行專員「姜家豪」,向乙○○佯稱蝦皮賣場結帳失敗,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7日22時3分 4萬9,055元 郵局帳戶 112年11月27日22時6分 4萬9,000元 莊昭安 癸○○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21時,使用Line暱稱「陳雅雯SUNNY」、旋轉拍賣客服名義,向壬○○佯稱賣場交易權限未完善,須依指示重新認證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7日21時42分 3萬1,234元 郵局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46分 3萬1,000元 莊昭安 癸○○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27日21時47分 9,985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49分 3萬5,000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48分 4,985元 4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18時58分,使用WORLD GYM名義致電,向丙○○佯稱誤使用會員資格購買課程,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7日20時11分 4萬9,96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 112年11月27日20時15分 8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重埔分行】 莊昭安 癸○○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27日20時18分 3,210元 112年11月27日20時23分 3,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區農會光復辦事處】 5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14時,使用Line暱稱「姚經理」,向丑○○佯稱下載銀行APP申請貸款,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5時29分 1萬6,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土銀帳戶】 112年11月29日15時40分 2萬元 (扣除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二重分行】 癸○○ 莊昭安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9時7分,使用臉書帳號「林世逢」、賣貨便客服名義,向己○○佯稱賣貨便開通金流服務,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5時11分 4萬9,988元 土銀帳戶 112年11月29日15時15分 2萬元 (扣除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登頂門市】 癸○○ 莊昭安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2年11月29日15時16分 2萬元 (扣除手續費5元) 112年11月29日15時16分 1萬8,088元 112年11月29日15時17分 1萬元 (扣除手續費5元) 112年11月29日15時22分 1萬8,000元 (扣除手續費5元) 7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5時8分,使用旋轉拍賣客服名義,向子○○佯稱協助帳戶解鎖,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6時16分 2萬6,123元 土銀帳戶 112年11月29日16時21分 2萬元 (扣除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興富門市】 莊昭安 癸○○(起訴書記載不詳)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9日16時22分 6,000元 (扣除手續費5元) 8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18時,使用臉書帳號「Mat Tim」、好賣+客服名義,向辛○○佯稱開通金流服務,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5時32分 9,985元 土銀帳戶 112年11月29日15時41分 6,000元 (扣除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二重分行】 癸○○ 莊昭安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15時40分,使用臉書帳號「曉臻黃」,向戊○○佯稱欲販售IPad Pro平板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6時48分 1萬8,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 112年11月29日16時54分 1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先嗇宮門市】 莊昭安 癸○○(起訴書記載不詳)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3時52分,使用臉書帳號「高小蓉」、Line暱稱「劉恩妤」,向丁○○佯稱蝦皮賣場未開通金流服務,須依指示完成驗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9日16時8分 4萬9,985元 合庫帳戶 112年11月29日16時13分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二重分行】 莊昭安 癸○○(起訴書記載不詳)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1月29日16時15分 1萬9,000元 112年11月29日16時17分 4萬9,984元 112年11月29日16時29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重埔分行】 112年11月29日16時30分 2萬元 112年11月29日16時30分 1萬元 附表二: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同案被告莊昭安 警詢、偵查證述 少連偵卷第19頁至第25頁、第180頁正背面 少年郭○墐 警詢證述 少連偵卷第33頁至第45頁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甲○○) 甲○○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46頁至第48頁背面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 少連偵卷第103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明細 少連偵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乙○○乙○○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12頁至第113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壬○○壬○○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1頁正背面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16頁至第120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21頁 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21頁背面至第125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丙○○丙○○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2頁至第53頁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26頁至第130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31頁 LINE首頁、通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丑○○丑○○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4正背面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35頁至第138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己○○己○○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42頁 通話及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42頁至第145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子○○子○○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7頁至第58頁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46頁至第149頁 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50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辛○○辛○○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背面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53頁 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53頁至第15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戊○○戊○○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61頁正背面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58頁 對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59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丁○○丁○○於警詢證詞 少連偵卷第62頁至第63頁 報案資料 少連偵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匯款紀錄 少連偵卷第164頁背面 對話及通話紀錄 少連偵卷第163頁正背面、第165頁 銀行交易明細 郵局帳戶 少連偵卷第10頁 中信帳戶 少連偵卷第11頁 土銀帳戶 少連偵卷第12頁 合庫帳戶 少連偵卷第13頁 監視器及提領畫面 112年11月27日 少連偵卷第70頁至第80頁背面 112年11月29日 少連偵卷第81頁至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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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