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林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0
1號、第7016號、第1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泓林詐欺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經被告、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
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 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