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518號
PCDM,114,金訴,2518,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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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5
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承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並於同日審理中調查證據時,
被告改稱否認犯罪,並聲請調查另案手機內LINE對話話紀錄
。茲因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
撤銷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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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