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048號
PCDM,114,金訴,2048,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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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巧詣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
19、50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23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事 實
A23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提供予
他人,使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再依指示將匯
入之款項提領後轉交他人,極可能係在為詐騙集團取得詐騙所得
款項後,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
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所得贓款,且轉交該等款項將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分別為「楊澤岳業務專員)」(下稱「楊澤岳」)
、「王國榮」及不詳收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1
0時45分許,以LINE拍照傳送之方式,將其名下附表二所示之帳
戶存摺封面提供予「楊澤岳」、「王國榮」匯款使用,再由「楊
澤岳」、「王國榮」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三「詐騙時間
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所示方式,對附表三「告訴人」欄所示
A06等19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匯款時
間/金額/匯入帳戶」欄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各該帳
戶,A23則依「王國榮」之指示,於附表三「提領時間/金額/提
領地點」欄所示時間,前往各該地點提領所示金額之款項,並於
提領同日依「王國榮」指示轉交予所指定之不詳收水男子,以此
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A23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金訴卷第251頁),並有本案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表(偵18219卷一第14、15頁)、本案華南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偵18219卷一第16、17頁)、本案國泰世華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8219卷一第18、19頁)、本
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8219卷一第20、21
頁)、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8219卷一第22頁)、
被告對話紀錄(偵18219卷二第145至159頁)、被告提領款
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50063卷第11至13頁),以及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
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2日施行,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
形分論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有修正,然參照該條立法理由,上開修
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法制用語進
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言並無有利
或不利之情形。
  ⒉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共同
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依行為時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
刑2月以上、7年以下,依現行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年以下,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
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低度
行為,為後續洗錢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
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
上帳戶罪等語,容有誤會。
 ㈢被告與「楊澤岳」、「王國榮」及不詳收水男子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附表三編號1、2、9、11、16、19所示告訴人,雖遭詐騙集團
成員多次詐騙後多次匯款,或由被告分次提領其等遭詐騙款
項,然此等數次之詐取財物及後續洗錢之行為,各係於密接
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均應
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皆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1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A06遭詐騙後,於112年12月22日10時56分
轉帳4萬9900元至本案華南帳戶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漏
未記載,惟此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載其他轉帳部分具有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
 ㈧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所示之分工,共同詐取告訴人等之款項
,並製造金流斷點,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
該。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三編號
1、3至5、10、14、15、19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均履行完
畢之犯後態度(金訴卷第157至159、173、174、261至264頁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丈夫同住,須撫養未成年子女
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害數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各次犯行之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 高之情,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處罰。
 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 ,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有到庭之告訴人均成立調解並 履行完畢,足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4年,以勵自新。
 ㈩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特別沒收規定所 未規範之補充規定(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



或追徵等情形),既無明文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 規定。被告參與本案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之財物 ,固為洗錢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全數宣告沒收。然被告已將款項全數交 付上游而未保留,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顯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鍾子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三編號1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三編號2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三編號3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三編號4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三編號5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三編號6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三編號7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三編號8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三編號9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三編號10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三編號11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三編號12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三編號13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三編號14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三編號15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三編號16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三編號17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三編號18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三編號19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帳號 1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合庫帳戶) 2 華南銀行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華南帳戶) 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5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 證據出處 1 A06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9時26分起,謊稱欲向A06購買二手書,並謊稱其帳號驗證成功,須依指示轉帳始能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至被告帳戶。 ①112年12月22日10時56分/4萬9900元(起訴書漏載)/本案華南帳戶 ②112年12月22日10時59分/4萬9915元/同上 112年12月22日11時0分至5分/10萬元(分5次提領)/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06警詢證述、轉帳明細及對話紀錄(偵18219卷一第66、67、76至83頁) 2 A03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16日起向A03謊稱可免費占卜,復稱其中獎,但須依指示匯款以核對帳戶是否為本人所有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2時27分/4萬9989元/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31分至34分/5萬元(分3次提領)/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03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25、31、32頁) 3 A04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起,謊稱欲向A04購買飾品,復稱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匯款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46分/4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9元)/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51分至56分/10萬元(分5次提領)/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04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36、37、40頁) 4 A05起訴書誤載為「伶」)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起,謊稱欲向A05購買兒童衣物,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2時52分/5萬1123元/本案合庫帳戶 告訴人A05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45至47、52至62頁) 5 A10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20時17分起,謊稱欲請A10婆婆代為購買油漆云云,A10婆婆陷於錯誤,將此生意轉介A10A10亦陷於錯誤,為購買油漆而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4時33分/27萬5000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12月22日15時30分至16時57分/37萬7000元(分5次提領)/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0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8219卷一第120、121、125至127頁) 6 A12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3時9分起,謊稱欲向A12購買設計桌,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6時25分/9989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A12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138、139、142至144頁) 7 A07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4時許起,謊稱欲向A07購買高跟鞋,復稱資料有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6時33分/2萬2018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A07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87至91頁) 8 A09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1時許起,謊稱欲向A09購買皮包,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驗證云云,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6時48分/1萬16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A09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109、110、116、117頁) 9 A08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3時51分起,謊稱欲向A08購買吊飾,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①112年12月22日16時52分/9999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②112年12月22日16時53分/9999元/同上 ③112年12月22日16時54分/9999元/同上 告訴人A08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93、97至107頁) 10 A11起訴書誤載為「 瑋」)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起,謊稱欲向A11購買演唱會門票,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順利賣貨云云,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6時54分/3萬66元/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A11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129、135至137頁) 11 A15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9時30分起,謊稱欲請A15代為購買油漆云云,致A15陷於錯誤,為購買油漆而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①112年12月22日13時07分/5萬元/本案郵局帳戶 ②112年12月22日13時08分/5萬元/同上 112年12月22日13時12分至16分/10萬元(分5次提領)/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5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2、3、10至13頁) 12 A16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17日起,向A16欲寄衣服以供模特兒工作使用,需加入商城平台,復稱因輸入錯誤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解凍云云,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3時15分/1萬元/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12月22日13時25分/1萬元/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6警詢證述、台新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18219卷二第18至20頁,金訴卷第77、79頁) 13 A17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3日起,謊稱如欲貸款須先投入部分款項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3時53分/5000元/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12月22日13時57分/5000元/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7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34至38、55至71頁) 14 A13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21時起,謊稱欲向A13購買手機殼,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4時15分/2萬9988元/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12月22日14時17分至24分/3萬5000元(分3次提領)/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3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147至153頁) 15 A14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3時45分起,謊稱欲向A14購買商品,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4時20分/6112元/本案郵局帳戶 告訴人A14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一第154、159至162頁) 16 A19起訴書誤載為「真」)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16時許起,謊稱欲向A19購買商品,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升級賣場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27分/4萬4123元/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35分至36分/4萬4000元(分3次提領)/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9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85至87、91、92頁) 17 A18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21時30分起,謊稱欲向A18購買水晶,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45分/1萬1986元/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48分/1萬2000元/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18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73至83頁) 18 A20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2日10時許起,謊稱欲向A20購買商品,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認證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2年12月22日12時47分/1萬35元/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12月22日12時49分/1萬元/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A20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93、94、99、100頁) 19 A21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1日17時17分起,謊稱欲向A21購買商品,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進行驗證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①112年12月22日13時09分/9998元/本案中信帳戶 ②112年12月22日13時12分/9997元/同上 ③112年12月22日13時20分/9985元/同上 ①112年12月22日13時17分/2萬元/新北市三重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112年12月22日13時24分/1萬元/新北市三重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自動櫃員機 (起訴書贅載112年12月22日13時44分提領之4000元,此部分與本案告訴人等無關) 告訴人A21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偵18219卷二第104至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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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