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SMOND CHONG JIA KANG(中文名:張佳康)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王晨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2
27、27225、25788【起訴書誤繕為27227,應予更正】號,114年
度偵緝字第31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DESMOND CHONG JIA KANG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事 實
一、本案被告甲○○ ○○○ ○ ○○ (下稱被告)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
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又本案所引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
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有關「基於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交予不詳上游收
水」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之收水成員」、「
起訴書附表」應更正為「附表一」,及證據部分應刪除「告
訴人未○○於警詢中之指述」,並補充「臺灣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000-00
0000000000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本院114年度司刑移
調字第652號調解筆錄」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供述」,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罪名
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共同正犯
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且自承本案之犯案
模式係依不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前往提款,並將提領
款項放到提款附近公園交付予另不詳詐欺集團收水成員取款
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30頁),乃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有3
人以上,堪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由被告負責上開工作,依該集團犯罪模式,乃需由多人縝
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勢
將無法順遂達成該集團詐欺取財之結果,縱被告未必全然認
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亦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
行,但其對於該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彼此扮演不
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及其與同集團成員各係從事犯罪行為之
一部既有所認識,且所參與者亦係該集團整體犯罪計畫不可
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同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
共同達成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依前開說明,被告就其上開
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併此敘明。 ⒊接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13、16至21、 23至24、26至28、30至3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者施用 詐術,使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指定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 至4、6至9、13、16至21、23至24、26至28、30至37「匯入 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分數次提領款項,係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被 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以一罪論。
⒋想像競合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
⒌分論併罰
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所為之3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⒍刑之減輕
⑴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 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有本院收 據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如附表編號一1至38所示犯行 ,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⑵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 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 示洗錢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 ,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㈡科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本應依循 正軌獲取所得,詎其不思此為,竟擔任車手之工作,與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詐欺、洗錢犯行,且本案被害人數非少 ,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 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並已各以1萬元與告訴人己○○、宇○○ 達成調解,已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 金訴卷一第30、165頁),被告雖有意願與本案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和解,惟其等均未於審理中到庭;復考量被告就本案 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 ,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於本案擔任車手之犯罪參與程度,且考量附 表編號一1至3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損失程度,及其自陳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副業打零工、有2名未成 年子女等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卷二第 3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院整體 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刑罰對被告之作用等,認對被告科處 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較洗錢罪之法定刑度為重,基於
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之考量,均無併予宣告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併科罰金刑之必要。 ⒉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 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尚另有涉案案件,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以本 案待被告所犯罪數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為宜。
⒊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 馬來西亞籍人士,前於114年3月10日入境我國,復於同年月 26日出境(見偵25788號卷第35頁),本應遵守我國法律,卻 於我國境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所為已危害我國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更有損我國人民之財產法益,嗣被告於同年6月3日入境我 國時因通緝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拘捕到案,本院認被 告不宜繼續居留於國內,爰依上開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部分
㈠沒收
被告因本案獲取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報酬,此經被告供 陳明確(見本院金訴卷一第30頁,本院金訴卷二第39頁), 該3萬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自動繳交國庫,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既已自動繳交 國庫,爰不另為追徵之諭知。
㈡不予沒收之宣告
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一般洗錢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且關於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 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 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 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 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擔任車手之工作,並非終
局取得洗錢財物之詐欺集團核心成員,是認對被告就本案洗 錢之財物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C○○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 21 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黃○○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13日13時24分許 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13日13時46分許 ㈡114年3月13日13時46分許 ㈢114年3月13日13時48分許 ㈣114年3月13日13時49分許 ㈤114年3月13日13時50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2 F○○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13日14時19分許 6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13日15時10分許 ㈡114年3月13日15時11分許 ㈢114年3月13日15時12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 3 酉○○ (有提告) 假房東 114年3月21日17時15分許 2萬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1日17時30分許 ㈡114年3月21日17時30分許 ㈠2萬元 ㈡1,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4 申○○ (有提告) 假買家 114年3月21日18時27分許 2萬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1日18時28分許 ㈡114年3月21日18時51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5 己○○ (有提告) 假投資 114年3月21日20時23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1日20時38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6 M○○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0時3分許 3,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2日0時9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0時10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0時11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1萬3,000元 (包含M○○匯款之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陽光店) 7 午○○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0時2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2日0時31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0時31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0時32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1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8 D○○ (有提告) 假賣家 ㈠114年3月22日0時34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0時54分許 ㈠1萬6,800元 ㈡1萬6,8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2日0時42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0時42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0時59分許 ㈣114年3月22日1時30分許 ㈠1萬6,000元 ㈡1,000元 ㈢2萬元 ㈣7,000元 ㈠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㈢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全家超商三陽店) ㈣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 9 乙○○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0時4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辛○○ (有提告) 假買家 114年3月22日14時7分許 2萬6,00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4時17分許 3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11 寅○○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2日14時32分許 1萬2,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4時4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之1 (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12 L○○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2日14時54分許 1萬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5時17分許 1萬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正義分局) 13 K○○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14時25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㈠114年3月22日14時42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14時43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14時44分許 ㈣114年3月22日14時45分許 ㈤114年3月22日14時46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2萬元 地點不詳 114年3月22日14時28分許 5萬元 14 壬○○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15時4分許 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14年3月22日15時1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天臺廣場聯邦銀行ATM) 15 丙○○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20時7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14年3月22日20時2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天臺店) 16 J○○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㈠114年3月22日20時45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20時46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20時47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1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天臺廣場聯邦銀行ATM) 17 宇○○ (有提告) 假買家 ㈠114年3月22日21時24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21時44分許 ㈠4萬2,000元 ㈡4萬5,00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㈠114年3月22日21時31分許 ㈡114年3月22日21時31分許 ㈢114年3月22日21時54分許 ㈣114年3月22日21時55分許 ㈠6萬元 ㈡5,000元 ㈢6萬元 ㈣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正義分局) 18 天○○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2日21時45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9 戊○○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3日18時3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3日18時58分許 ㈡114年3月23日18時59分許 ㈢114年3月23日18時59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泉門市) 20 丑○○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5日13時56分許 2萬7,2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4時10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4時11分許 ㈢114年3月25日14時11分許 ㈣114年3月25日14時12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5,000元 (包含丑○○匯款之2萬7,200元及玄○○匯款之1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陽門市) 21 玄○○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5日13時59分許 1萬6,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巳○○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5日14時13分許 1萬1,6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4時27分許 1萬2,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陽門市) 23 庚○○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5日14時58分許 1萬1,6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26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28分許 ㈠1萬3,000元 ㈡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24 I○○○ (有提告) 假賣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24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26分許 ㈠1,200元 ㈡1萬8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子○○ (有提告) 假買家 114年3月25日15時41分許 4萬4,96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5時52分許 4萬5,000元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三重中山路郵局) 26 A○○ (有提告) 假賣家 114年3月25日14時15分許 1萬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4時23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4時24分許 ㈠2萬元 ㈡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陽光店) 27 辰○○ (未提告) 假房東 114年3月25日14時22分許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G○○ (有提告) 假房東 114年3月25日14時42分許 1萬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31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32分許 ㈠2萬元 ㈡1萬元 (包含G○○匯款之1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29 E○○ (有提告) 假買家 114年3月25日18時33分許 3萬2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8時38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 宙○○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㈠114年3月25日14時33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4時37分許 ㈠5萬元 ㈡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4時55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4時56分許 ㈢114年3月25日14時57分許 ㈣114年3月25日14時57分許 ㈤114年3月25日14時58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全家超商三陽店) 31 B○○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5日14時5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4時58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4時59分許 ㈢114年3月25日15時0分許 ㈠1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包含B○○匯款之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全家超商三陽店) 114年3月25日15時3分許 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㈠114年3月25日15時11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12分許 ㈠14萬,9000元 ㈡1,000元 (包含B○○匯款之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陽光店) 32 癸○○ (有提告) 假賣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59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6時4分許 ㈠1萬元 ㈡5,6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6時55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三重中山路郵局) 33 H○○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5日14時54分許 1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11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12分許 ㈠14萬,9000元 ㈡1,000元 (包含H○○匯款之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陽光店) 34 卯○○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5日14時7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17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18分許 ㈠1萬元 ㈡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陽門市) 35 地○○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5日15時17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19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20分許 ㈠2萬元 ㈡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陽門市) 36 亥○○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㈠114年3月25日15時30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31分許 ㈠5萬元 ㈡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14年3月25日15時49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50分許 ㈢114年3月25日15時51分許 ㈠6萬元 ㈡6萬元 ㈢3萬元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三重中山路郵局) 37 戌○○ (未提告) 猜猜我是誰 ㈠114年3月25日15時33分許 ㈡114年3月25日15時35分許 ㈠5萬元 ㈡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丁○○ (有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4年3月25日19時19分許 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9時2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和解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已和解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甲○○ ○○○ ○ ○○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