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9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秐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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