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904號
PCDM,114,金訴,190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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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秐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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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