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立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
830、2831、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立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高立玄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15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
竊盜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均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2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認前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
在,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
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認被告之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1
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