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堯順
具 保 人 高琨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琨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具保人高琨益因被告謝堯順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在卷可憑(
見113年度偵字第36381號卷第136頁背面)。嗣該案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案件受理在案
,惟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114年7月11
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
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又因具保人現因另案羈押於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經本院函請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具
保人未能履行等情,亦有本院114年10月1日新北院胤刑慎11
4金訴1021字第35084號函(稿)、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另被
告並無在監之情形,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佐。從而,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