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98號
PCDM,114,重附民,98,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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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徐嘉華
被 告 萬昱明


上列被告萬昱明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48號)
,經原告徐嘉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關於被告薛揚昱、李家禾吳欣鴻部分,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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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