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嘉賢
被 告 林宸芳
上列被告林宸芳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48號)
,經原告陳嘉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